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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始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公务接待制度

始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公务接待制度

2025-10-27

索引号: 11440222MB2D0797X7/2025-00013

分类:

发布机构: 韶关市始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

成文日期: 2025-10-27

名称: 始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公务接待制度

文号:

发布日期: 2025-10-27

主题词:

始兴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公务接待制度

(一)公务接待用餐规定。

1.县内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,原则上不安排接待用餐;

2.县外单位派员到本单位参加公务活动的,接待用餐按照市纪委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通知》(韶纪发【2013】14号)和县委办公室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始兴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》(始办发电[2016]8号)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。公务接待不得超过每日150元/人/天(早餐30元/人,午、晚餐各60元/人)的标准,严格控制陪餐人员。接待用餐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。接待用餐不安排酒水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,报销接待餐费时,应当提供派出单位的公函、财务票据或相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,作为报账支出的佐证材料。

( 二 )公务接待用房规定。

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、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,住宿用房以本县四星级以下(含四星级)酒店标准间为主,不得到外县安排接待住宿用房,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,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。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。

( 三 )公务接待用车规定。

1.需要派车的公务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,能拼车的应凑合满一部车。

2.严格按公务活动的路线行驶,不得驶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地点。

( 四 )接待活动实行归口管理。

各股室按规定需要安排对口业务活动接待的,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,再由办公室安排接待和费用结算报销工作。公务用餐一次一结算,不得签单、赊账,不得使用现金结算。

(五) 其余规定按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的通知执行。

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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